警察不能隨便查別人的個人信息。警察查看他人個人信息是違法的,除非是辦案需要,公安局相關部門要出具相關手續。人民警察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隨意查詢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犯罪記錄證據不包括下列情形:
1,公安調解協議,無處罰決定書;
2、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吊銷執照的決定,以及交通罰款;
3.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5、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的決定;
6.因沒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事實或者情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7.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75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