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小麗是廣場舞愛好者,經常組織大家去小區廣場跳舞。有壹天,小麗像往常壹樣組織大家跳廣場舞。結果其中壹個大媽在跳舞過程中突然暈倒昏迷。小麗和其他幾名舞蹈演員迅速盡力搶救,並撥打急救電話將姑姑送往醫院。但大媽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其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那麽,小麗跳廣場舞的組織者是否應該為大媽的死負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76條。
自願參加某些有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小麗作為活動的組織者,是否應該對參與者的事故負責,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小麗組織的廣場舞是壹種松散的娛樂活動,不是營利性的商業活動。參與者都是自願的,不是強制的,活動不需要組織和紀律。
2.小麗作為組織者,只是召集誌趣相投的人參加活動,主觀上並無不妥。而小麗並不知道姑姑的身體狀況。
3.在大媽意外暈倒時,小麗等參與人員積極搶救並撥打急救電話,客觀上盡力防止了不良後果的發生。但畢竟不是專業人士,不應該對治療結果吹毛求疵。
4.大媽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屬於自身身體原因。大媽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參加小麗組織的廣場舞。除非別人有錯,否則她應該為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小麗不必為發生在她姑姑身上的事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