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上的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成年人。18以下為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童工在法律上被定義為16歲以下的就業。
監護權的終止如下: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
4.人民法院認定終止監護關系的其他情形。
綜上,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壹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