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工會應當督促、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就勞動者反映的問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職業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措施;有權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