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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職務行為的,聘用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按照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壹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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