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立案後是否必須采取強制措施

刑事立案後是否必須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不會。刑事強制措施有很多種,如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都有法律條件。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 上一篇:信訪局主要管什麽事?勞資糾紛?
  • 下一篇: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