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其財產進行有效分割並進行公證。當事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公證處可根據雙方意願起草);相關財產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婚姻財產公證是指個人財產權屬公證,個人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公證,個人財產約定為* * *有財產的公證,或者婚後部分* * *有財產部分個人財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