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張貼小廣告的行為,不僅影響市容市貌,損害城市文明形象,與“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的宗旨背道而馳,還可能觸犯法律,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塗寫、粘貼小廣告,擾亂公共秩序的,警方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散發小廣告的處罰:
1.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將廣告發送到當事人住所或者交通工具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發布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貼、張貼宣傳品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綜上所述,隨意張貼小廣告是違法的。任何涉嫌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的人都可能被拘留和罰款。隨意張貼會破壞市容環境,不利於創造文明、有序、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另外,更關鍵的是,小廣告未經審批私自張貼,其散發的信息存在安全隱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小區道路、樹木、電線桿、地面上塗寫“小廣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