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病歷應該保存多少年?

病歷應該保存多少年?

法律解析:至少在15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化驗(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要在醫院保管,提供查閱服務。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或者已經建立電子門(急)診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醫療機構保存門(急)診病歷。

醫院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病歷,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 上一篇:四川自貢壹男子酒後駕車沖入人群,撞傷兩人。該男子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 下一篇:網貸逾期會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