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要在醫院保管,提供查閱服務。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或者已經建立電子門(急)診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醫療機構保存門(急)診病歷。
醫院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病歷,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