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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工作規定

聽證會前的聽證記錄員

1,檢查見證人是否全部到場並做好登記工作;

2.聽證會結束後,主持人要求會場安靜,並宣布聽證會期間各項紀律;

3、聽證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4.聽證和調查階段

1.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1,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委托代理人;

2.對案件有興趣;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二、聽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2、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出席聽證會;

3.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

4.向調查人員及其證人質證案件證據;

5.在聽證會結束前進行最後陳述。

6.查看聽證會的記錄。

三、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和審查相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離開;

6、案件審理後提出處理意見;

7.司法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級別的。

對責令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遵守。

《聽證規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聽證,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的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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