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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私自出院,後果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如果患者真的因管理不當擅自出院,恐怕部分患者家屬真的會找醫院的麻煩,到時候不承擔責任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醫生好不好,病人住院後,首先要定規矩,其次才是管理。如發現患者已撤離,應及時通知家屬立即將患者送回醫院。如果患者不聽勸告,就要簽免責協議,不要怪醫院沒有盡到責任。醫院作為診療機構,應該為患者提供科學規範的醫療服務,包括觀察患者患病所涉及的生命體征。醫院對正常病人的管理不包括限制病人的行動自由。從法律上講,醫院不是執法機關,無權限制患者的行動自由。患者死亡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只要醫院提供規範的醫療服務,就不存在違約,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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