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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調解

法律解析:庭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時,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的案件,依法直接進行調解的壹種調解方式。庭前調解具有以下主要特點:(1)庭前調解是在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進行的壹種法庭調解。這種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不同於民事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也不同於人民法院未立案的訴前調解。(2)庭前調解是在立案後、開庭前的訴訟階段,不同於開庭時的法庭調解。(3)庭前調解不要求嚴格的程序,形式靈活多樣,結案快。可以傳喚到法院調解、地方調解、信函調解等。它具有方法簡單、解決問題靈活自由、方便當事人的特點。(4)庭前調解的法律效力與庭審調解相同。人民法院立案後進行了庭前調解,審判程序已經啟動。因此,庭前調解達成的協議和制作的民事調解書在審判活動中的法律效力與庭審調解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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