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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開庭前,法官可以傳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說明明確了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1.明確了預審會議的適用範圍。2.定義了預審會議的參與者。3.明確庭前會議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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