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停車位收取最高70元/車/月的管理服務費。臨時進入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不收費,超過1小時的按2元/小時收費,連續停放24小時最高收費10元;
2.普通住宅區業主物業停車位,按照業主與物業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對於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小區,住宅小區停車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非住宅業主按照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3.出租地下車位、車庫和機械化立體車位、車庫,按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4.停車場不足壹個時間單位的,時間單位以價格公告欄公布的內容為準。必須是15分鐘,或者沒有規定的20分鐘、30分鐘或者1小時,額外停車時間不超過時間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