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點規定,“路邊停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車人或者裝卸貨物後立即離開。”以下回答,望采納。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2003年10月23日在NPC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的發言)第三十三條規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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