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很多工人關系的問題。因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故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與上述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有關。因此,認定和評級與勞動者後來是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直接關系。即勞動者在帶薪停職期間辭職的,不影響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當然,除非勞動者自己不願意配合相關部門的上述工作。
二、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能否依法支付。
停工期間的工資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雖然繳費標準是以勞動者正常從事相關工作為標準,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繳費的義務,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原因是勞動者前期發生的工傷事故,所以無論勞動者後期是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都有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內支付的義務。有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再承擔現階段的工資支付義務。
雖然司法實踐中存在相關爭議,但對於勞動者而言,只需要明白,如果在停工留薪期間離職,存在無法獲得現階段工資的法律風險。至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用人單位是否有支付義務,要結合勞動者辭職的具體原因來確定。該原因涉及的事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用人單位不需要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