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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不超過小時。

停水不能超過24小時。

自來水用戶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需要停止供水:

1,偷水,證據屬實;

2.用水設備或其安裝方法經檢驗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改進的;

3.兩個月未繳納應繳費用,逾期仍未繳納的。

自來水是指經自來水處理廠凈化消毒,符合相應標準,用於人民生活和生產的水。生活用水主要是通過自來水廠的取水泵站從河流、湖泊、地下水和地表水抽取。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自來水廠經過沈澱、消毒、過濾等工藝處理,最終通過配水泵站輸送到各類用戶。

自來水的國家標準如下:

1,微生物指標;

2.毒理學指標;

3.感官性狀和壹般化學指標;

4.放射性指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第二十五條禁止擠占或挪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供水水質和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不履行供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復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修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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