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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法律上,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個人合法財產將被繼承。但值得註意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賦予村民的壹種生產經營權,不屬於財產所有權,因此不能繼承。在家庭承包模式中,承包方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組成的農戶,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基本單位承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發包方則根據每戶成員數確定該戶應承包的土地數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戶承包,以人分田”。這種“以戶承包,按人分田”的經營模式,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其特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力屬性不是財產所有權,而是壹種生產經營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的壹種基本社會保障。因此,當承包戶中有壹人或多人死亡時,如果該戶還有其他家庭成員,承包地將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直至經營期屆滿。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承包土地不允許繼承,應該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那麽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消滅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農民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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