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統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遺屬待遇為壹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四條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被保險人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養老金標準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以死亡時上壹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其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繳費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繳費年限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繳費年限為6個月;
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繳費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繳費1年,繳費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按照30年計算,繳費月數最長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原職工)以死亡時上壹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繳費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職工相同),每1年基本養老金扣減1個月,最低繳費月數為9個月。
本條所稱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計算至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