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關於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的規定》。
第九條責令停業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7天。
第十條停業整頓期間,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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