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認定犯罪錯誤的,應當改判;即使定罪名稱準確,量刑過輕或過重也要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綜上,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72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