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同居關系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依法不經正式結婚而共同生活。是雙方自願選擇的壹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系是兩性之間脆弱的關系。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還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穩定因素。
同居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暫時結合。《民法典》(2021至1實施)明文禁止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是沒有配偶的,雖然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追究加害人的責任。
同居是壹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關系。壹旦發生糾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幫助。所以建議妳盡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合法結合,以免由此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