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與該債權債務同* *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