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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壹地點連續居住超過180天,並具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 * *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共同生活的表現。如果兩個人在同壹個地方居住超過180天,並且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那麽可以認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於非夫妻家庭成員,除了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外,還需要滿足在同壹居住地連續居住180天以上的條件。比如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都可以算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兩人沒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但在同壹地點居住超過180天,也可以認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如果我和朋友在壹個地方居住超過180天,可以認定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嗎?如果妳和妳的朋友沒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密切關系,妳就不能被視為在同壹地點居住超過180天的家庭成員。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斷,需要滿足在同壹地點連續居住180天以上,並具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應履行法定義務。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權利和義務,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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