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同居,是指法律不禁止,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長期、公開地生活在壹起,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壹種兩性結合方式。
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和社會上都不被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