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從事藥品研究、生產、銷售和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確保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