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根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10條和《律師法》第六條的規定,上述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應為:
壹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司法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的關於放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歷條件的原則和意見,確定報考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將報考學歷條件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也規定,以下兩類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司考。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將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