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復制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案》
關於刑事案件、爆炸物等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1。
1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
2支槍以上,或者軍用子彈20發以上,氣槍鉛彈1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
依照刑法第128條第1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占有和占有
2支以上軍用槍支,或2支以上非軍用槍支(5支氣槍),或100以上軍用子彈、毒氣
鉛彈50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以上,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3枚以上,具有
且未達到構成本罪的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惡劣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