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繼承。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變更壹般發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後。因為人們還有分配給自己的房子是自己財產的觀念,很多老人想通過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子女;也有人爭老人去世後租住的公房。其實從法律上講,公房作為國家和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並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租賃權是不能繼承的,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房的產權屬於國家,不屬於公民所有的財產。所以不存在繼承問題。雖然公房制度涉及租住公房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同於壹般的財產權。承租人只享有居住權,沒有財產處置權。因此,原承租人死亡後,公房租賃權的變更是實踐中的壹個難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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