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如果只是民事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零九條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對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零九條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對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四百壹十壹條對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百壹十二條不起訴決定由人民檢察院予以公告。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
不起訴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