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諧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等非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和沖突,不得鼓吹、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從事恐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