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陪考假主要是指在子女中考或高考期間,家長可以在壹天或幾天內陪同考生到考場,並可以陪同考生備考或照顧考生,以調整其心理和身體狀況的壹種假期。至於是否存在假中考,不同地區可能規定不同,具體要咨詢當地教育局或學校。部分學校允許家長請假陪考,但壹般在此期間不安排其他工作,需要家長自行安排工作和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