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許多輕罪來說,鞭笞是壹種“可選擇的懲罰”,是否鞭笞由法官決定。這些指控包括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容留賣淫、過失殺人和傷人。有些交通肇事罪,第三次再犯還可以處以鞭刑。雖然鞭笞對某些罪行不是強制性的,但法官壹般會無壹例外地判處鞭笞。例如,“猥褻罪”是指如果罪犯觸摸被謀殺婦女的生殖器,他應該被判處至少9個月和3下鞭刑。
鞭刑總是伴隨著監禁,而且從來不會(或者基本不會)單獨處罰。如果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犯了同樣的罪,情節完全壹樣。女囚只判監禁,男囚除監禁外還判鞭刑。根據刑事執行條例,每次審判最高可判24鞭。犯人在鞭笞前要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查,患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的人可以免於鞭笞,但實際上因病免於鞭笞的人很少,平均每年只有6個。
今天,世界上有十七個國家,如阿富汗、巴哈馬、文萊、伊朗、安曼、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蘇丹、斯威士蘭、特立尼達、多哥、阿拉伯、也門、津巴布韋和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