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法第62條
人民法院宣判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審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回處理。案件駁回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或者上訴,依法解決了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參考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訂)。法律快報[引用時間2018-1-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華旅。com[參考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