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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判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因突發疾病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將難以審查證據、查明事實,影響人民法院正確判決,可以延期開庭審理。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中止參與本案。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與本案工作的,案件審理可以延期壹段時間。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延期審理。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比如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礙民事訴訟被拘留,庭審無法如期進行或繼續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 *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二百零四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第二百零五條對於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壹個被驗證的;(8)公訴人需要調查核實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有前款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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