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條規定,犯容留罪的,不論關系如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刑期為十年有期徒刑。我記得在中國法制史上,孔子主張“父隱子,子隱父”不是罪。漢代儒家提出了“親者先藏”的觀點,這壹觀點後來被漢朝的法律所證實。也就是說,在壹定範圍內的親屬,除了謀反謀反罪以外,法律允許他們相互合謀隱瞞犯罪行為,減輕對他們的處罰。而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體現這壹原則。另壹方面,國外尤其是西方國家大多實行這壹原則。從法律的繼承或移植來看,我國現行立法是否應該借鑒?在我看來,親屬間包庇犯罪可以從輕處罰,至少與非親屬間包庇犯罪有所區別。親屬間包庇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並不意味著縱容和鼓勵犯罪,而是體現了人情和親情,也體現了“以德治國”的方略,對減少犯罪、穩定社會政治局面可能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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