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逃避罪責或者陷害他人,故意制造虛假書證、物證,偽造犯罪現場,或者作偽證包庇同犯的;
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
3.因與本案當事人或者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證人、鑒定人提供虛假證言或者作出不符合事實的鑒定結論的。
偽造證據罪的立案標準:
1.偽證罪足以使他人因輕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嚴厲處罰;
2.偽證罪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對重罪輕判;
3、因作偽證造成冤、假、錯案的;
4、作偽證,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5.作偽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偽造證據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條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上講,是幫助當事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
3.行為人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年齡16;
4.主觀上是故意的。
綜上所述,偽造證據既包括刑事證據,也包括民事證據;它既可以偽造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也可以偽造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6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