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也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壹款也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擴展數據:
同學聚會喝酒,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應當承擔勸酒的法律責任:
1,第壹種情況是強迫性勸說。
比如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經喝得不省人事的情況下勸其喝酒;
2.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還勸他喝。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這種情況下,就要承擔強行勸酒的責任;
3.第三種是醉酒者的不安全護送。
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第四種是酒駕不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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