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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被昵稱侵犯了哪些權利?

學生的昵稱侵犯了名譽權。在相關法律中規定其昵稱是壹種侮辱,權利人有權維護其名譽,要求他人對其做出公正客觀的評價,使其在社會上得到應有的尊重。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確實存在名譽損害行為,並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

2.行為人損害名譽權的行為是違法的,侵犯名譽權的客體具有鮮明的指向性;

3、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明顯文字表明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

4.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損害他人名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1025條

行為人為了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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