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2.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