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1)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因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的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是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建立的。只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2)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民法通過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設定其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關系壹旦建立,壹方享有民事權利,另壹方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3)保障措施是補償性和財產性的。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表現在保障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上,即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財產賠償,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