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登記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取締,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除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註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 (壹)因故意犯罪或者失職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司法鑒定人被司法行政機關註銷註冊的;(四)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限未滿的;(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簡述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下一篇:有異議需要在交警判決書上簽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