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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監護權應該符合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1。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如果擁有撫養權的父母壹方因傷致殘或者收入突然下降,孩子的基本開銷得不到保障,那麽另壹方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或者虐待子女的義務,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如果有撫養權的壹方拒絕支付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的基本費用或者毆打孩子,那麽另壹方也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3.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另壹方共同生活,另壹方有撫養能力。如果孩子10歲以上,另壹方有撫養孩子的能力,那麽就要充分考慮孩子看法的變化,保證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4.還有其他改變的合理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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