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1,1年10月起生效)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如下:1。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2.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3.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4.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1)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6.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 *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