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守則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關系:
(壹)律師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四)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並經當事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五)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作為爭議雙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壹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作為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的委托外,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
(七)委托關系終止後,同壹律師事務所或者同壹律師在後續審理或者辦理同壹案件中接受對方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