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代表處屬於辦事機構,不管什麽行業都要審批。在申請設立外資代表處的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設立代表處的審查是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任職資格、信用狀況等方面進行審查和限制。
法律依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代表處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處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範圍、住所、居留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第十四條代表處可以從事下列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活動: (壹)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覽和宣傳活動;(2)與外國企業的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國內采購和國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必須取得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設立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二)外國企業的住所證明和已存在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四)外國企業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六)與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七)該代表機構在該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