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南極公約》多國簽署該公約,旨在約束各國在南極這個地球上唯壹沒有常住人口的大陸上的活動,確保各國對南極的尊重。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南極洲只用於和平目的,促進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洲進行壹切軍事性質的活動、核爆炸和放射性物質處置,凍結目前對領土所有權的主張,促進科學方面的國際合作。
法律依據:《南極公約》
第2條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考察和為此目的進行合作的自由,如國際地球物理年所實行的那樣,應繼續下去,但應遵守本條約的規定。
第五條1。禁止在南極洲進行任何核爆炸和處理放射性廢物。2.如果就核能的利用,包括核爆炸和放射性廢物的處理締結了國際協定,而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都是這種協定的締約國,這種協定所規定的規則也應適用於南極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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