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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行為的法律定義

1.主觀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對象是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對這種結果的追求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即為了損害他人利益或謀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明知故犯地實施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過失是指對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過失是否構成惡意在學術界尚有爭議,但筆者認為在我國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目前不宜將其納入惡意訴訟。只要行為人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目的,其訴訟就不應該是惡意的,以免挫傷公民的訴訟積極性。

2.客觀方面。客觀上,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僅限於起訴,還包括壹審、二審、特別程序、執行等所有訴訟程序中的行為。

3.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權益是指我國民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民的人格權、健康權、名譽權、商譽權、財產權等壹切權利。財產不僅指訴訟之外的物質財產,還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最常見的有侵害自由的惡意刑事指控、侵害財產權的虛假訴訟、侵害名譽權和商譽權的濫用訴權。

4.惡意訴訟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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