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或者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或者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