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八條申請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爭議解決機構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九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監管場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移送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值班律師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轉送法律援助機構。